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域内生态保护与修复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内生态保护与修复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