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改善区域水环境功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