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改善区域水环境功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