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煤炭采选、煤层气开发、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用水、排水的管理。

鼓励煤炭采选企业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于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煤层气开发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或者集中式排采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就近回用于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不能回用的应当实现达标排放。

煤化工企业应当开展水盐平衡测试、用水分质计量,采取排水分类处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