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沁河流域范围内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管理,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