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