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的时候,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