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安排年度工作时,应当统筹安排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汇集选定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年度精细治理任务,统筹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存在问题、治理任务、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并附具体的治理任务清单。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民生微实事应当按层级列入治理任务清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