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绣花式城市治理各项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治理任务,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分工,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提升为民办实事的质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共服务管理需要,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民、居民等参与相关城市精细治理活动,推动民生微实事的协同联动办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