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年度满意度测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要求政府工作部门将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公众对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和民生实事、微实事办理情况的意见。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