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照职责运用服务热线电话或者网络平台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组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或者未配备卫生健康副校长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置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医院与学校协作机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开展网上有害信息巡查处理或者网络舆情监测应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其他未尽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