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发现、干预和康复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合作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机构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学校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