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