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