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