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