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

(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