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第四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