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者进行质量履约保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