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