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没收侵权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