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等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专利管理,将专利管理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涉及专利成果的研发目标和验收标准;
(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申请、维持、奖酬、检索、分析等专利事务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有关费用需要在项目实施后支付的,可以转入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的权属及相关权益。未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由项目承担者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项目承担者享有专利免费实施权;
(五)专利的实施运用计划及其期限。项目承担者未依照约定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给予项目承担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