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