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运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产业化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