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在市场上非法倒卖、骗卖劣质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