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对以行贿、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产品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