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