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