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