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对发现的文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文物保护方案,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保护措施列入建设工程规划。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