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妥善保养,受到损坏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变更已经批准的修缮方案,必须报原审批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