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爆、防盗、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安全责任书;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