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报告有处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