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兼顾村寨状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