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应当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