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第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为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