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