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住分散的村应当考虑其成员的分布状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