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