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建设、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