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建设、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