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城乡环境卫生,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五)从建筑物、车辆、轮渡内向外倾倒、抛撒废弃物;

(六)在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区域丢弃、扬撒、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雨水沟、排水沟、地下管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