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缅怀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纪念活动。凭红十字会出具的捐献证明可以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等组织捐献者的殡葬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事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红十字会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