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一条有效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