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等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参与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捐后随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