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