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