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孔目江水体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孔目江水体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体清淤、垃圾处置等孔目江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孔目江水体保护情况,向社会公开。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孔目江水体保护情况。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