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统筹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