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