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装、损坏注册水表影响注册水表正常计量的;(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三)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