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四)安装的注册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五)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六)对用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和投诉及时解决和答复。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